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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调节避免工业废墟现象压力容器

文章来源:清风五金网  |  2022-06-30

强化政府调节 避免工业废墟现象

强化政府调节 避免工业废墟现象 2006-02-06 00:55:09 来源:2006年02月06日分享到:1中国经济周刊  近来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与经济增长中,重化工业特征日益显露出来。尽管与重化工业的不期而遇是历史的必然,但在此过程中,政府如能认清其特点,有效进行调节,就能使经济发展所付出的代价减少。

按照国际经济学界的惯用标准,当一个国家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时,即表明该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而当重工业发展快于轻工业,并形成汽车、石化、钢铁、大型设备制造及住宅等高增长产业群时,则表明该国已进入重化工业时期。近来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与经济增长中,重化工业特征日益显露出来。

积极看待重化工业时期到来

重化工业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属性。一是扩张的大规模与增长的高速度;二是资源的大消耗与环境的重承载。基于对这两种属性的关注点不同,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来对重化工业的见解差异。比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中国问题研究专家程晓农先生等就呼吁突破正规制造业不足的“瓶颈”,以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而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则主张“抑制即期过度重化工业化倾向”,防止粗放式经营。

事实上,重化工业的出现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历史必然。西方发达国家是这样走过来的,大多数后发国家也将这样走过去。我们常说发展中国家具有后发优势,但这种后发优势主要体现在产品的研发与经济的增速上,无论三产业的比重如何增加、无论知识经济如何主导,工业化、包括重化工业的进程都是难以逾越的。重化工业对做大经济规模、加快发展速度、增加财政收入、繁荣市场供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重化工业时期的到来应该抱着积极的态度。

警惕成“工业废墟”和“夕阳城市”

不容忽视的是,西方国家在重化工业发展过程中造成了严重资源浪费和环境损伤,并且在重化工业过后留下了一批批所谓的“工业废墟”和“夕阳城市”。我国东北老工业基地也有这种苗头。倘若对如此深重的教训视而不见,放任重化工业的无节制扩张,即便是到时候再去“急刹车”或者“软着陆”,其后果都势必导致经济与环境这两者关系的失衡和紧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吴敬链先生指出:“以重化工为主导的重型化经济增长会给中国带来危险。浙江发展最好的是中小企业,但现在从上到下都提出要向重型化方向转化,这不是市场调节的结果,而是各地政府调节的结果。”这前一句正是针对重化工业的负面影响而言的,后一句则说明地方政府在驾驭市场经济时出现偏废。

在改革原有的经济体制和机制时,我们强调“按市场法则办事”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无视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分散性、掠夺性等自身缺陷,甚至把它固有的“不经济”倾向一并奉为“法宝”,那就是鱼龙混杂、鱼目混珠。走传统重化工业的老路,以牺牲资源和未来为代价谋求一时一地的发展,不仅是我国基本国情不允许的,而且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进步潮流不允许的。

辩证认识重化工业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对症下药实施宏观调控,是与整个重化工业发展过程相始终的长期课题。兴利抑弊、促进重化工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又是宏观调控的职能所在。

政府调节如何下手?

在重化工业发展过程中,政府调节的作用已无庸置疑,但关键是政府调节如何下手?不妨首先从分析研究重化工业本身的特点开始寻求一个较好的答案。就生产目的而言,重化工业一方面为满足工业化的发展而大量制造生产装备,一方面为满足人们的无限需求而大量制造消费资料;从组织形式来看,重化工业一方面大量占有原材料、能源和土地,另一方面大量投入资金。针对这些特点,政府调节必须“多管齐下”。

第一,经济杠杆—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

重化工业的“不期而遇”,并不表明我国经济全面“过热”。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同于积极的投资鼓励,也不同于全面紧缩。通俗地说,就是有松有紧、有保有压;压中有保、保中有压。对于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地方大型企业和支柱产业,仍应予以支持,促其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拉动力,逐步形成日后重化工业发展的“龙头”;对于少数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也要扶持其做大做强,使之稳妥、有序地向重型化过渡。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从财政、信贷和税收上严格加以限制和压缩,防止结构性“过热”和投资膨胀。特别是对于目前大量的、尚有巨大成长空间的中小型企业、加工型企业,更应予以培植,让其充分发展,切不可拔苗助长,人为地实现“向重型化方向转化”。政府要通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最终形成有重有轻、轻重结合、以轻托重、以重带轻的新型工业化格局。

第二,制度约束—强化严格的环保法规。

这里所指的环保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矿藏的开采、土地的占用,又包括原矿的加工、资源的耗费;既包括整个生态的维护,又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对于环境保护,我国已有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还在进一步完善。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面对巨大的经济利诱,刚性的法律变成了任意揉捏的“面团”。实施《行政许可法》,废止一大批政府审批项目、简化办事程序,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实现公平竞争、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前期成本,它决不意味着必不可少的“准入门坎”全都削平了。中央对小矿山的治理、对“铁本事件”的处置,显示了我们应有的经济理智和执法准则。强化严格的环保法规,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对大量消耗资源和有损环境的重化工业进行合理限制的有效措施,也是制约市场无序性的国际通行手段。

第三,观念引导—提倡科学的消费方式。

可以说,需求无限性与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是经济学研究的全部意义所在,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协调两者关系的过程。生产并不是被动地为消费所拉动,它能够主动打开全新的消费领域,刺激“享乐主义”的消费“胃口”;而欲望的“无底洞”一旦打开,也必然误导生产的畸型繁荣,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一个成熟地驾驭市场经济的政府,不仅要善于用政策、法规调节生产过程,而且要善于引导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消费。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的层次过于悬殊,也是对社会和谐的一种潜在威胁。所以,片面强调效率优先、鼓励消费拉动生产和“预支未来幸福”的分配政策和消费理念,是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初衷相违背的。充分就业、生活无忧,身体健康、心情愉悦,个性自由、社会和谐应当成为人们科学消费的基本准则。工业化初期如此,重化工业时期如此,后工业化阶段依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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